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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 07-12-2001, 22:56   #1
郭铁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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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偷拍”的法律问题探讨


现在,新闻报道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“偷拍”的方式,读者或观众越来越多地透过这些偷拍画面,看到一个个真实的新闻事件,看到一张张未经修饰和摆布、熟悉或陌生人的脸,这种报道形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真实,它贴近生活,反映现实,在揭露和批判社会丑恶或腐败现象方面,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。但是对任何事件或人物、在任何地点都可以毫无顾忌地进行“偷拍”,并将偷拍画面公开发表吗?从法律上应该怎样看待这些问题呢?

一、偷拍的含义及摄影、法律界人士的看法

1、什么叫偷拍?

权威的《现代汉语词典》并未收入偷拍一词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6月出版的《汉语新词新义词典》对“偷拍”一词的解释是,“拍摄时不使人觉察;二是未经允许。第一层意思似乎仅仅涉及拍摄方法或技巧问题,实际上,许多优秀摄影作品都是在被摄对象不知不觉之中拍摄的。而第二层意思就不再仅仅是方法或技巧问题了。由于拍摄前没有征得被摄者的同意,拍摄后也没有或难以取得被摄者的许可,因此,一旦偷拍行为被发现(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偷拍照片公开发表之后),摄影师就可能面对复的杂的法律问题。

2、为什么要偷拍?

偷拍是摄影创作,新闻报道中常常采用的一种方法。采用这种方法也的确能拍出一些优秀照片,例如大家都熟悉的《上访者》这张照片,据作者本人说,就是偷拍得到的,如果在拍摄前或在拍摄过程中先征得那位“上访者”的同意,从法律上说这似乎是一种稳妥的办法,但从摄影角度来看,由于“上访者”已经意识到他的行为是处在某位摄影师的镜头面前,能否拍到《上访者》这样一幅优秀照片,就很值得怀疑了。

3、一些法律工作者的看法

对于偷拍的《上访者》这张照片,一些法律工作者可能会持相反的观点,因为上访这个行为可能纯属个人的私事,发表这张照片应当考虑尊重“上访者”的隐私权及名誉权问题。因此他们认为对于偷拍这类行为,无论如何都应持慎重态度。笔者对此没有异议,尤其是,对于某些新闻工作者在报道进行过程中,乔装打扮,作诱自拍的所谓“诱拍”,更应慎之又慎,这种由拍摄者直接参与诱导当事人的所谓“纪实拍摄”,在法律上以及按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来说,都存在极大的争议,“诱拍”不在本文讨论之内。

二、偷拍的法律界限

纵观国内外有关法律,对于偷拍这种行为似乎没有统一而具体的规定。既没有一概加以禁止,也没有一概加以鼓励。实践中,判断偷拍行为合法与否,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:

1、拍摄的地点
一般来说,对于公共场合(也有说在公共视野)内的事件或人物,人人都可以拍摄,包括偷拍。对拍摄行为本身一般没有限制。而对私人领域内的事件或人物,一般不允许随意拍摄,因为这种行为有极大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嫌疑,至少也是不道德的,当然,在公共场合偷拍要注意不要惊扰被摄对象,否则也有可能构成侵权。

2、拍摄的人物
对于“公众人物”(知名人物)的报道与普通人物的报道,所适用的标准或限制是不同的,一般来说,对于公众人物,如国家领导人,国家公务员,对他们的报道所施加的限制较松,他们在公共场合的一举一动,哪怕是一些不雅观的举动,都庆在人民的监督之下,如果他们有违法行为,或经常做出不雅观的动作,甚至衣着过于随便,等等,人民都可能提出批评,令其改正,甚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续罢免其职务。而对于普通的报道所施加的限制一般较严,如果某人身体的缺陷,而记者又刻意报道,就有可能侵犯这个普通人的名誉权。

3、拍摄的事件
如果是新闻事件,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予以报道,一般都没有什么限制。但有时发生的事情缺少或毫无新闻价值,如某歌星去吃火锅,或在街头买烤白薯吃,被人偷拍下来大加渲染,也会有侵权嫌疑。因为吃火锅、买烤白薯,可能纯属个人的一种普通消费行为,毫无新闻价值可言,做这种偷拍,动机显然不纯。

三、使用偷拍照片的禁忌

偷拍行为本身一般不会引发什么法律问题,有的摄影专业书刊甚至还专门传授偷拍的技巧。实践中把偷拍的照片用于个人学习、研究,也不会引发什么法律问题,至多也只是道德问题。
不过,把偷拍的照片公开发表,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。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务必引起高度警惕,否则,终有一天会被推上法庭。我认为公开发表偷拍照片应注意以下问题:

1、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
现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一引起所谓“纪实采访”照片,有些镜头涉及那些未成年人,而这些照片发表时如果不加技术处理,如遮挡眼睛、头部等,就有可能对那些未成年人的改造乃至整个一生都会产生不良影响。所以,当有关镜头涉及未成年人时,应作适当的技术处理。

2、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
这一点似乎不用多说

3、非商业性
即所发表的偷拍照片是为新闻报道目的服务的,而不是单纯地为增加某些噱头,为提高发行量去偷拍别人的私事,如前面说的,明星吃火锅,这种事一般没有什么新闻报道价值。

4、非攻击性
利用公开发表偷拍照片对某人进行诽谤或攻击是绝对受法律禁止的,这就要求做到真实、客观、准确,避免感情用事。

5、避免干预司法审判
在有的国家,如英国,不准刊登犯罪的细节,不许刊登任何挑起读者对被告仇视的文字,更不允许用偷拍方式披露犯罪过程,而在美国,只要是引人注目的案子,则几乎没有限制,媒体甚至添油加醋地刊登对被告有利或不利的报道,在我国,对于未审结的案子一般不予评论报道,目的是保证司法部门公正审判。
我们的新闻工作者,只要能把握好以上几个方面的尺度,就能够充份地发挥传播媒体优势,更好地为公众服务。

四、一点希望

对于运用偷拍手段予以新闻报道,须注意上面提到的一些法律问题,要把握一个适当的度,不要越界,避免侵权。
偷拍需要智慧,更需要勇气;偷拍需要法律保护,亦需要依法行事。

摘自《中国摄影报》1996.5.14.铁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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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问你是谁,我要和你真诚面对”

郭铁师离线中   回复时引用此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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