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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的鞭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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抱歉,再试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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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的鞭刑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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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的鞭刑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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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完了在干啥,抹辣椒油????
:p :p :p :p :p :p :p |
可能是黄油
:'( :'( :'( :'( :'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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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个朋友给我发了这封mail,他提了一句“原来这就是文明的背后”。
不过我觉得这样子才可能达到效果,上次上海不是搞什么吐一次痰罚款200吗,最后上门找那些人早都撤了,要是立马拉进局里抽一顿,看他下次还敢。 关键是全民还没这种意识,要是变成法律了,鞭你一顿,相信街上立马好很多,不过话说回来,要上海现在实施这种规则的话,头几个月里估计就没人上班了,都被抽得趴家里了:D |
还好抽的是屁股,不是前面...: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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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是MM给抽一顿,岂不可惜: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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怜香惜玉可能要犯渎职罪喔!
不过看了本片后,MM可能会比男性更遵纪守法吧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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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怜香惜玉可能要犯渎职罪喔!
引用:
不见得,国人是记吃不记打的。吐口痰算个屁! |
打成这样?
好恶心:mad: |
很可能是假的。
因为从没见过穿这种制服的警察(当然也可能他们只在里面穿:)) 从鞭子的粗细看打了不止一下,据俺所知,一次只打一鞭,休养一段时间后才打另一鞭......:) |
哇噻,,红得像叉烧似的,,真真的是藤条焖猪肉啊,,问你怕未!!
不过好像不太人道哦:rolleyes: |
以前看过介绍新加坡鞭刑的图片,用的是长鞭,有点象马戏表演用的那种,而不是短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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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鞭刑的由来---ZT
新加坡乃繼承英國的法律體制。其鞭刑制度,亦源於英國。英國在186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,將鞭刑制度僅限於十六歲以下的犯人,同時英國興起廢止死刑的討論,連帶地也對於鞭刑的人道性質進行討論。除了對於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,英國國會也在個別的法案中,對於某些犯罪施以鞭刑,例如:1898年通過的「取締流氓法修正案」(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),對於藉剝削娼妓為生者,以及1912年通過的「白奴販賣法」(White Slave Traffic Bill)對於販賣人口者,都處以鞭刑。不過,實際上實施的甚少。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,從1858至1860年,每年平均590名;1893年達2900名;到1900年則高達3400名,以後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。直到1948年,英國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(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),將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,英國才正式廢止鞭刑制度[1]。
新加坡的獨立(1959)是在英國廢止了鞭刑之後,但仍繼續實施鞭刑。不獨新加坡,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[2],但在東南亞國家中,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。目前新加坡處罰鞭刑之種類,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,也就是著名的「破壞法」(Vandalism Act),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,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,包括:重傷害、搶劫、強暴及猥褻等罪。新加坡獨立前,殖民地政府因為母國英國早已廢止鞭刑,因此對於鞭刑的態度極為保守。例如1953年判決Cim Thian Hen & Others v. Regina案,首席大法官Murray-Aynsley就認為單純的犯搶劫罪也許已侵犯人身,但還不算太殘暴,所以不必給予鞭刑。但在獨立後,情況就大幅改變;例如: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.P.P. (Public Prosecutor),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認為恐嚇罪已屬可處鞭刑之罪,1963年的Anwar v. P.P.,一案,法院認為在種族衝突時期,不尊敬其他宗教的話,亦屬可處鞭刑之罪。 關於鞭刑處罰,新加坡刑事訴訟法(Criminal Procedure Code )第231條規定,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;第229條規定,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;青少年犯(七歲以上,未滿十六歲)則最多以十鞭為限;新加坡對於兒童,都可施以鞭刑,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。此外,對於刑鞭的尺寸,法律也有特別規定。成年犯的刑鞭,橫寬不能逾1.27公分,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。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,在執行時,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,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,待傷勢復元後──至少三個月,才繼續執行。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,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,也會中止鞭刑。同時,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,可以聲請法院免除鞭刑,但法院得易以徒刑,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。這些制度乍看之下,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,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,無疑是一個高招,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:分期執行鞭刑,每次療傷三個月,期間犯人只能臥睡,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,同時,鞭刑後的疤痕,將終生留在身上,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。因此,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,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。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,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。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「破壞法」後,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,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。按理說,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、標語或噴漆,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、秩序,也不是暴力犯罪,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,但李光耀的「破壞法」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,這種嚴厲的處罰,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。新加坡的鞭刑,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,主因是在1994年發生了一件麥可‧費事件(Micheal Fay),才將世人對新加坡的印象,由外表花木扶疏、秩序井然的現象,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,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。所以,麥可‧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。 典型的案例──麥可.費事件 1993年9月18日在新加坡一個豪華住宅區的車輛,連續兩週被發現被塗污,新加坡警方便派人埋伏,終於在10月6日發現了一位塗鴉者便予逮捕,犯人為16歲就讀美國學校的香港人徐志豪(譯音),徐犯被帶至警局經過長達七個小時的訊問,終於供出了其他的共犯同學。次日早晨,警方帶著嫌犯到美國學校指認其他共犯,當場由課堂中拉出五名共犯,其中包括一位18歲的美國人麥可‧費,警察隨即到麥可‧費的家中進行搜索,查獲了兩個計程車用「不載客」的告示牌、一個「嚴禁吸煙」的告示牌、及「此處不通」和一些類似掛於公共場所的告示牌,麥可‧費供稱這是同學偷來並轉贈給他的,然麥可‧費仍被控五十三項罪刑,共四五四件塗鴉行為,1994年3月4日麥可‧費被判處四個月徒刑、三千五百元新幣之罰金及六下鞭刑,而麥可‧費的上訴亦隨即被駁回而確定,由於麥可‧費是美國青年,因此引起美國媒體的聲援,參議院並通過決議要求美國政府阻止新加坡的執行,柯林頓總統也呼籲新加坡總統王鼎昌能赦免麥可‧費,但新加坡政府堅持司法獨立及法律尊嚴,依舊執行,但赦免二下鞭刑,共執行四下鞭刑[3]。 新加坡的鞭刑制度被西方媒體批評為野蠻及不人道,但卻是新加坡政府與人民所堅決支持的刑罰。麥可‧費在事件鬧的風風雨雨之時,新加坡最權威的報紙海峽時報(Straits Times)在1994年5月29日作了一份民意調查顯示,幾乎九成以上的人民認為應維持鞭刑,例如贊成對強暴犯鞭刑高達99%,對擁有槍械92%,對猥褻罪88%,對搶劫82%,對塗鴉79%,另外認為生活在新加坡感覺很安全者高達99%,在郊區走路認為安全者高達96%,若問政府有無善盡治安之責,持肯定態度者高達98%[4]。 李光耀為何在1966年要通過破壞法?是否單純只是要保持市容的整潔?還是有控制人們言論自由及打擊政治異己的作用?依李光耀在1967年3月18日在新加坡律師公會晚宴上所提出的:「革新法律肅清貪污」的演講中,李光耀曾提及前一年通過本法的一段緣由,李光耀透露他本人和律政部長與總檢察署進行討論草擬條文,但檢察署的法律專家認為對於塗鴉犯施以鞭刑,是違反了刑法學的優良傳統,而拒絕草擬。李光耀堅持立法,是出於幾個構想:第一,塗鴉犯出沒不定,警察必須耗費甚大的精力,方能逮捕一人,如處以輕刑,並無嚇阻力;第二,塗鴉可能會宣揚反政府的文字,而只懂英文的法官不會瞭解其煽動文字會帶給社會多大衝擊,因此,宜施以重刑。就此而言,破壞法就不只是僅有維持優美市容的行政罰意義;第三,李光耀認為檢察署法律專家所代表的「法律良知」是僅對自己負責的良知,而忽視了這些破壞犯可能對社會所造成的侵犯,所以欠缺了對社會的良知[5]。這也是李光耀對於西方自由主義思想的排斥。 1966年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擴張期,新加坡實施了破壞法後雷厲風行,新加坡果然是面目一新,西方大城市、地下鐵、車站與車廂外醜陋的塗鴉現象,完全在新加坡絕跡,新加坡獲得了東南亞花園的美譽,1994年5月29日,新加坡英文海峽時報刊載的民調顯示:贊成塗鴉破壞者,應處鞭刑的比例,為79%,可見得民意支持之高。對於本案(麥可‧費)在母國引起沸沸騰騰,且幾乎一面倒的支持麥可‧費,但在英國及加拿大的反應,則完全不同。英國的一家電視台,曾對本案報導後,以「英國是否應重新恢復鞭刑制度」為題,歡迎觀眾Call in,結果在節目終了時,共有4,600通來電,贊成比例為97%;加拿大多倫多(Star TV)也在4月26日作了民調,1,902通來電中,認為新加坡鞭刑不算嚴苛者,占81%[6]。 除了破壞法運用鞭刑,帶來市容的整潔,以及人民財產安全的獲得保障外,新加坡在1985年通過「攜械犯罪法」(Arms Offemces Bill of 1985),對於持有槍械而犯罪者,一律處以鞭刑。依數據統計,在本法通過前八個月,每個月平均發生接近二十件的攜械搶劫案件,但實施該法後,三個月內才有十四個案件發生,平均每月不到五件,可見得本法的功效[7]。 新加坡對於鞭刑的實效,頗具信心,故在1989年修正移民法,對於逾期居留的外勞處以鞭刑。這個立法更引起國內及鄰國(馬來西亞、印尼)極大批評。因為在新加坡就業的人口約有八十萬人,占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一,但本法主要是防止偷渡客,且來自貧窮的印尼及馬來西亞。這些非法移民,總計約有一萬名左右,都是擔任粗賤的工作,薪資微薄,往往還需寄錢回老家養活家人。這些非法入境者本身屬於令人同情的弱勢族群,且其違法毫無任何暴力色彩,官方之所以要以鞭刑處罰,主要目的是讓這些犯人遭受痛苦的鞭刑,因為當時不少偷渡客願意坐牢(因為有免費的三餐提供),且遣返回國後幾乎又立刻會偷渡回新加坡,所以才採行鞭刑。果然成果卓著。新加坡這種對鄰國窮苦人民採行這種苛刑,不會被絕大多數是信奉佛教,且較有慈悲心的華裔人民所接受[8]。同樣的在1994年5月29日,海峽時報所做的民調顯示:贊成對偷渡客採鞭刑者,是所有贊成處鞭刑罪別比例最低的,僅有34%,比較起贊成對強暴案處鞭刑的99%、搶劫的82.%及塗鴉的79%,民眾贊成的比例簡直判若雲泥。 |
鞭刑是新加坡法治的鲜明标志,它像一面旗帜始终高扬在人们的眼前,并促使人们形成新的习惯。实际上任何文明都不会从天而降,得靠法治而非人治。事实上法治的后边就是文明,有了法治,文明就不会太远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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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鞭刑
新加坡是一个有鞭刑的国家。新加坡法律规定,法院只对犯了强奸、严重伤人、破坏公物、触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。
一般来讲,鞭刑是由狱中的特种部队执行。行刑的鞭子大约长1米,粗的一端由狱警握着,尖的一端将重重打在犯人的屁股上。在执行鞭刑时,都有医师在场检验,也会有几名高级官员在旁观看及做记录。鞭打时,犯人的双手及脚被绑成“大字”。每打一鞭,医师必上前检查,一直到该犯人的体力承受不住为止。若法官判4鞭,到了第3鞭时犯人承受不了,医师就会上前检查。若是医师认为犯人的身体状况目前不适合再承受鞭打,余下的一鞭将留到下次证明可承受时再补上。在一般的情形下,鞭打两三下,再强壮的犯人都会承受不住,有些人甚至会昏倒。在承受鞭打后,犯人2至4个星期内都没法坐下,医师会定时检查他的身体状况。 在新加坡,女人和50岁以上、18岁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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